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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03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吳佑得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 理    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   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
   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
    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: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1405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
    名義,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云云。是依強制執行
    法第28條之2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 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,應再補徵收
    執行費用1,67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
    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之聲請。
   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1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,惟債權人迄
    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    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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