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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07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債  務  人  林艾臻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文 
聲請駁回。 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
    理      由 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強
   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
    定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552號債權憑證
    為執行名義,具狀聲請本件強制執行。然,上開執行名義所
    依據之原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,為債務人所
    簽發本票之「本票債權」。是,上開債權於債權人提出本票
    原本於法院後,即得據以之為強制執行。惟未據債權人提出
    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本票。嗣本院分別於114年6月4日、114
    年7月16日請聲請人即本件債權人提出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
    本票。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,迄未補正,有送達回執聯附卷
    可稽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與法未合
    ,應予駁回。 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之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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