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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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65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劉凰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源欣興農畜食
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(下稱系爭薪資債權)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4月22日核發扣押命令後,第三人聲明異議系爭薪
資債權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40號強制執
行事件執行在案,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
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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