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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司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字第21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鄧國政即鄧國強

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以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
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
內之財產,在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元,或將請求之金
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,依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
    條款、信用卡帳務明細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
    還款交易明細、催收紀錄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,就請求
    之原因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。
二、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,雖釋明有所不足,惟債權人
    既陳明願供擔保,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,第527條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另雙方信用卡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
   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惟債權人既陳明債務人在本院轄
    區內有可供執行之財產,本院自得裁定就本院轄區內之財產
    為假扣押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 

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:
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註:辦理提供擔保時,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,如
  非以現金提存,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。又聲
  請提存時,應提出: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。㈡假扣押裁定正
  本、影本。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。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。㈤
 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
  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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