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司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字第1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家亘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以新台幣陸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
4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壹拾
捌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
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,依其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
暨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催收紀錄、土地及建物
登記謄本、聯徵查詢資料等,就請求之原因,可認為有相當
之釋明。
二、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,雖釋明有所不足,惟債權人
既陳明願供擔保,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,第527條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:
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註:辦理提供擔保時,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,如
非以現金提存,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。又聲
請提存時,應提出: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。㈡假扣押裁定正
本、影本。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。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。㈤
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
本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