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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9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字第119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吳修桓  
債  務  人  吳軍  

債  務  人  林家禾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
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吳軍祐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吳軍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
   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;其正本與原
    本不符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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