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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劉芸慈  
債  務  人  田豐工程有限公司



兼      上
法定代理人  許富烊  

債  務  人  林芷均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806,686元,
    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555%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
    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,968,545元,及自民國114年8
   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3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
    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  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   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   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   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    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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