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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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吳映璇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
於114年11月4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;異議人至114年11月26日始具狀聲明異議,顯已逾法定
期間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註: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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