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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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余佳珣
債 務 人 李淑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29,208元,及自
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252%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,按年息0.2252%
計算之違約金,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,按
年息0.4504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,786,915元,及自114年6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262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6月15日
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,按年息0.1262%計算之違約金,自11
4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,按年息0.2524%計算之違
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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