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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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廖錦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肆仟參佰壹拾
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
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628元 廖錦淵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3% 002 新臺幣191685元 廖錦淵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628元 廖錦淵 暨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91685元 廖錦淵 暨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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