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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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1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葉啓榮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所
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「葉啟榮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葉啓榮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,聲請人毋庸具狀
聲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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