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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1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葉啓榮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所
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「葉啟榮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葉啓榮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    第239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,聲請人毋庸具狀
  聲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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