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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調字第10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(下稱原告)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蔡連春(即被代位人蔡麗月之父)之除戶謄本正本、
    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    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 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    戶籍謄本正本,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
    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雲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
    謄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,以及顯
   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並請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,製作附表供參。
五、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,以廢
    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
    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
    體為之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
    遺產分割時,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(最高法院
    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
    ,應將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,原告應追加其他
    遺產(例如未保存登記建物、存款)為分割標的,請確認並具
    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,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
    繕本(須依被代位人及繼承人之人數)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李承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千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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