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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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潓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兩造
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
院均應受其拘束。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
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
借款專用借據)之第十條約定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貸款契約書1份在卷可參(本院114年
度司促字第7137號卷第7頁)。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
,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如上所述,則關於本
件訴訟之管轄,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,即應
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,自應依其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柏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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