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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5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瑜佐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徐瑜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052,453元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此部
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,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
前一日(即民國115年2月4日)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利息,合
計為1,052,453元(計算式:1,052,096元+357元=1,052,453元)
】,應繳裁判費13,90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3,40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冷明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梁靖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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