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ULD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-06-16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9號
受  裁定人
即  原  告  丁鴻文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040元
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
    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本件訴訟
  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5,56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    費9,040元。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【本院1
    15年度司暫調字第627號】,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
    起本件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,原告
    所應繳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,000元扣抵之
    ,是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    內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