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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清償借款等(2026-06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-06-16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8號
受  裁定人
即  原  告  邱郁甯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
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於起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(
如經委任訴訟代理人,應提出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),及按他
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;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,145元,
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   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   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。又當事
    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
    有明文;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
   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於起訴狀上未據其簽名或蓋章,復未據繳
    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1,8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145元。茲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  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並依同法第119條之規定
    ,應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
    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