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拆屋還地(2026-06-15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5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1號
受 裁定人
即 原 告 劉威雄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
蔡長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孝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290
元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
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同有明文。另提
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原告訴之
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○○市鎮○段00000地號土
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1月23日土地複丈成
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、面積28.2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,並將
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47,500元【計算式:28.25㎡30,000元=847,500元】
;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20,324元,及
均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1,296元【計算式:20,324
元4=81,296元】;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另請求被告應各自
114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第1項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
付原告1,413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
不併算其價額(按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14年7月14日)。又原
告聲明第2項與首開被告應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
之訴訟標的不同,且非同時存在,亦無主從關係,非其附帶
請求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
928,796元【計算式:847,500元+81,296元=928,796元】,
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