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請求核發土地所有權狀(2026-06-15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5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54號
受 裁定人
即 原 告 許木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發給所有權狀等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120
元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
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
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9,382元【計算式:(141㎡+3,
030㎡)1,800元10/68=839,382元;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