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號
受  裁定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淑華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290元
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
    定必要之程式。次按,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
    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
    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惟
    查,原告係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(被代
    位人詹德裕之權利範圍為45分之1)上,設定予被告擔保債
    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900,000元、設定權利範圍為15分之1
    之抵押權;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430,000元【即該等供擔保
    之物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經
    鑑價後核定之拍賣價額(按權利範圍為45分之1)】,是依
    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供擔保之物之價
    額為準,為430,000元,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
    ,然原告僅繳納1,500元,尚不足4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    補繳,暨提出坐落雲林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
    記第一類謄本(所有權個人、地號全部),逾期未補,即駁
   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輝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