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5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子蘭即陳秀蘭
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
院,逾期未補正,裁定駁回。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
關資料證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裁定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
相關資料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裁定駁回本件
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家莉
附表:
㈠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(郵務送達費)新臺幣(下同)4,0
00元 (如有不足,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;程序終結如有餘額
時退還)。
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、補正事項,並以條列方式,逐項照實記
載補正,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,應提出正本,並應依序
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,切勿缺漏、迴避,否則難認聲請人已
盡協力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
㈢陳報聲請人所經營「和風皮件」自本件聲請日回溯5年間平均每
月營業額、營業處所地址,並提出營業處所外觀照片、自本件
聲請日回溯5年間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(如帳冊)影本
,並製作上開期間內各月收支、利潤明細表。
㈣提出新申請(指本裁定送達日後,下同)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
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如為農保、漁保、公保亦應提出相關
證明)、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團法
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
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下稱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)。
㈤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(即112年10月20日起,下同)內所得(包
括海外所得)、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(如薪資單、薪資明
細表、薪資袋、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。若已提出則免,無
法提出應說明理由)。
㈥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,應說明平均每
月兼職收入為何。
㈦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、技術士證照、職業駕駛執照、其他專
業資格認證,應提出證明影本。
㈧若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,平均每月薪資或工作收入未達最低
工資,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。
㈨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,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包括證券戶
)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(應含存摺封面、內頁明細及定
存頁面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,如無法補登,亦應說
明理由)。
㈩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,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
補助金(如身障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、兒少補助等
)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?若有,
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受補助存摺影
本(請註記款項名稱,並為清楚之標記)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
;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。
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
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
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本件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
繳納方式、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、如有以保
險單辦理保單質借,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、質借金額;若有於
本件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(原為聲請人)為他人
,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,
並提出相關資料。
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
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該公司申
請,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),暨自本件聲請前
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
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上開證券戶
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。
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、期貨、基金、股票、債券、ETF、其
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投資之金額為何?並應說明
目前持有之種類、數量及其現值、淨值為何,並提出相關投資
證明文件。
聲請人,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
、現金、定期存款、互助會款、汽機車、珠寶金飾、黃金、貴
金屬、古董、藝術品、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權、加密貨幣等
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、證書影
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等,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。
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,如有,該事業之營業項目、組
織型態、投資金額及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。
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,如有,併陳報財
產種類(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、建號、持分,如為車輛併陳
報車牌號碼、廠牌、車型、出廠年份)、數量、及該他人姓名
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。
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
償行為之變動,包括但不限於:處分財產、償還債務、變更保
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、繼承、拋棄繼承、受清償、受賠償或保
險理賠、免除他人債務、為他人提供擔保等,如標的係不動產
,應載明地號或建號),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
債證明文件。
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、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
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,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(即含已
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)及與民間債權人、資產管理公司債
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、相關還款證明。
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所載,聲請人前於114年間曾與債權人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貸款個別協商並履約中,
應說明貸款個別協商方案為何(期數、利率、每期還款金額)
、履約至何時,提出證明文件。
提出112年6月遇到詐騙損失約14萬元相關證明,並說明後續有
無請求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。
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正反面影本。
提出現居住處所之租賃契約影本。
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
算財團之財產(包括但不限於土地、建物、地上物、動產、銀
行存款、現金、股票、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單、可請領之保
險給付、事業投資、合會債權或其他足以變現資產在內)?應
製作及提出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
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,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
本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