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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
聲  請  人
即債 務 人  劉丕信  
代  理  人  黃麟淵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聲請
   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
    第8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,並未繳納聲請費1,000元【
   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調解不成立,迄
    於115年4月13日(本院收文日期章:115年4月13日)提起本件
    更生聲請,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
    聲請費期間】,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
    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怡心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
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(郵務送達費)新臺幣(下同)2,000
  元(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)。
㈡聲請人應提出「聲請人本人」「裁定送達後」申請之下列文件
  :
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含債務清理
   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)原本(勿用影本代替)。
 ⒉勞保(就保、災保)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原本(勿用影本
    代替)。
 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原本(勿用影本代替)。 
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?另請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
  額為何?是否領有年終、三節獎金、紅利或其他獎金等?若有
  領取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、紅利或其他獎金,請提出該獎金之
  明細單。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0月起至115年3月份之薪
  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(如薪資單、薪資明細表、薪資存摺封面
  及內頁等)。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。並提出
  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(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
  之)。 
㈣提出「聲請人本人」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
  構之全部存摺(包括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)聲請前二年(自113年
  4月14日起)完整影本(需附『完整』之存摺封面及『內頁資料』,『
 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』,並『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』),若
  存摺影印後未清晰,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
  院),★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!。
㈤提出「1個月內申請」之以「聲請人本人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
  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並陳報所
  有以「聲請人本人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(含
 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、投資性保單),及提出保險契約書、保險
  費繳費證明、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、保單質借情形,並提出
  『由保險公司出具』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
  額為何?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?如無個人保險
  亦請註明。
㈥陳報「聲請人本人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補助金(如失業
  補助金、失業救濟金、身障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房租補助、
  育兒津貼等)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
  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受
  補助存摺影本(請註記款項名稱,並為清楚之標記)、補助款
  申請書函等;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。
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、基金、股票之投資?投資之金額為何?
 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、基金、股票種類、股數及其現值、淨
  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,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
 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
  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),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
  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
  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
  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,與期貨、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
  明文件。
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現金、汽機車、金銀飾品
 等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影本)、
 照片、價值證明等,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。並提出:
 車牌號碼:NDR-3378(三陽廠牌、2020年出廠)之行照影本與
 現值估價單。
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
  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
 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
 文件。
㈩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
 告-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「是否曾參與
  前置協商:Y」、「目前狀態:毀諾」、結案日期:109/11/10
  」。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:
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,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、自 
    何時履行至何時?毀諾時間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,聲請人從事何工作?及是否有
   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並務必
   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(如薪
    資單)或收入切結書。
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?並應提出『完整』成立之協商協議書、『完整
    』之民事裁定、勞保投保資料、非自願性離職、資遣費,或
    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,並證明
    聲請人毀諾當時確『有不可歸責於己』致履行困難之事由。
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
  請補發。 
 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51條第7項:
 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
  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】 
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
  公司、元山當舖」之債務,是於何時成立?該筆債務是做何目
  的之使用?
請聲請人提出住所地『完整』之住宅租賃契約書(斗六市○○路○段0
  00○0號)影本(因聲請人僅提出部分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),並
  據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?若有,請陳報每月領取之金額為
  若干? 
補正說明「聲請人本人」「目前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
  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(即以1
  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)?如否,則請
 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
  等,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。
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,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
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、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。
如准本件更生聲請,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?       

【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,證物則依序標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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