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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訴訟救助(2026-06-16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16 案號: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13號
聲  請  人  陳耀烽  
相  對  人  VO THI NGOC武氏玉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同法第
    109 條第2 項、第284 條之規定,應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
    以釋明之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專
   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即應將
    其聲請駁回,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
    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所謂無資力係指
    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(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
    第152號判決意旨參照),是聲請訴訟救助者,於聲請訴訟
    救助時,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
    用,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遭詐騙損失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
    ,受有經濟重大損失,且上開款項係聲請人借貸所得,聲請
    人現仍須負擔約30萬元貸款,另需負擔房屋租金、日常生活
    費用及母親安養機構費用,生活負擔甚重,本件裁判費對聲
    請人屬重大負擔,影響聲請人基本生活維持,且刑事案件已
    認定被告犯罪成立,有相當理由及勝訴可能,為此,聲請訴
    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,並提出台東縣
    長濱鄉農會信用部帳戶明細、存摺內頁影本、存款收執聯,
    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,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
    以釋明聲請人現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致無資力支
    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事,且經本院以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系
    統查詢聲請人近1年之所得資料及財產歸戶資料,發現聲請
    人114年度所得為48,709元,113年度所得為283,367元,另
    聲請人名下有3筆土地、1部自小貨車,及少許投資,財產總
    額約814,040元,尚難認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,
    已陷入無資力之狀態。此外,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即時調
    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,則
    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
    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冷明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靖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