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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給付承攬報酬(2026-06-15)

消費/小額 ULDV 2026-06-15 案號:小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
115年度小抗字第1號
抗  告  人  
(即被告)  拾歲影像創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元慶


相  對  人  
(即原告)  梁宗進


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抗告人對民國115 年4 月20
日本院斗六簡易庭所為駁回其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(115 年度六
小字第111 號),提起抗告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伊雖係法人,但資本額僅有新台幣(下同)
    25萬元,係屬小規模營業人,因伊有製作網站需求,乃立於
    一般消費者地位而與相對人接洽並簽定承攬合約,然伊並無
    與相對人有平等磋商合約條款能力,詎原裁定未考慮及此,
    便逕認因系爭合約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不予移轉管轄,容有
    未洽,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;並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(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)。其次,
  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第24條之合意管轄,如當事
    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,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
    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,得
    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
    限。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,不得聲明不服(同法第28條
    )。
三、查,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現仍積欠其承攬報酬款24,000元未
    償,乃依渠等所立承攬合約向本院對抗告人提起本訴,因兩
    造曾約明上開合約如需涉訟時,同意以雲林法院為第1 審管
    轄法院,此有雙方所立合約第8 條可參。故而抗告人雖於民
    國115 年4 月1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其公司所在地即
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然為原審以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而
    予裁定駁回。嗣抗告人雖以上開事由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
  ,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,當事人對原裁定既不
    得聲明不服,從而本件抗告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  蔡碧蓉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廖國勝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蔣得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