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離婚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4-22
案號:婚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婚字第35號
原 告 A01
被 告 A02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○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確認婚姻無效、撤銷婚姻、離婚、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
存在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、夫妻
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、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
法院;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
制;第1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,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;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,由被告住、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,被告之住、居所不明者,由中央政府所
在地之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、2、3、4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
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結婚,原告之戶籍地址為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○○○村0號,被告之戶籍地址則為○○市○○區
○○街00巷00號,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,而本院函
請原告目前所在監所協助向原告確認兩造婚後之共同住居所
地,據原告表示兩造婚後並未同住,被告於結婚後沒幾天即
遭臺灣○○地方檢察署收押禁見,後來換原告遭臺灣○○地方檢
察署收押,兩造婚後都沒同住也沒聯絡等語,有法務部矯正
署○○女子看守所115年4月16日北女所戒字第11500312850號
函所檢送之原告家事陳報狀在卷可參,又本院依職權查調被
告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被告地址報表,查知被告於113年1
2月6日即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○○看守所,現則於法務部矯
正署○○監獄執行中,而依法院被告地址報表所載,被告之住
居地址即為其上開戶籍地址,本件因兩造婚後未曾同住,亦
未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專屬被告
住居所地之臺灣○○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提起本件訴訟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
臺灣○○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