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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拋棄繼承(2026-06-22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22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701號
聲  請  人  林俊賢  
            林俊宏  

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明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請人林俊賢、林俊宏(下分別以姓名
    稱之,合稱聲請人)為被繼承人林火炎之合法繼承人,被繼
    承人於民國114年7月7日死亡。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
    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聲請人
    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;
    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家事事件法第
    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於114年7月7日死亡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
    已歿三男林明之子女即代位繼承人等情,此有卷附被繼承
    人之個人除戶資料與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,堪信為真
    。惟查聲請人前於114年8月19日已與其他繼承人林永吉、林
    雪枝、廖林淑貞、林淑華共同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
    之繼承權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144號於114年10月
    27日准予備查在案,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憑
    ,故本件已無重複准予備查之必要,依法應予駁回,爰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
    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雅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