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陳報遺產清冊(2026-06-22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22
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523號
聲 請 人 朱庭妤
法定代理人 邱雅屏
朱芳儀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振昆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
法院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
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民法第1156條第1項
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朱庭妤為被繼承人朱振昆之繼承人,
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死亡,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
棄繼承。因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陳梅已依民法第1156條規
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且聲請人已知之被繼承人之遺產
狀況與債務情形與繼承人陳梅所陳報之遺產清冊相同,故聲
請人依法引用繼承人陳梅所開具之遺產清冊,並請求依法為
公示催告等語
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節
,固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
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。惟查,被繼承人之配偶陳梅前已開具
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
第6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是依首揭規定,其他繼承人視為
已陳報。從而,本件聲請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雅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