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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陳報遺產清冊(2026-06-22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22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523號
聲  請  人  朱庭妤  
法定代理人  邱雅屏  
            朱芳儀  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振昆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
    法院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
    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民法第1156條第1項
   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朱庭妤為被繼承人朱振昆之繼承人,
   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死亡,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
    棄繼承。因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陳梅已依民法第1156條規
    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且聲請人已知之被繼承人之遺產
    狀況與債務情形與繼承人陳梅所陳報之遺產清冊相同,故聲
    請人依法引用繼承人陳梅所開具之遺產清冊,並請求依法為
    公示催告等語
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節
    ,固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
   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。惟查,被繼承人之配偶陳梅前已開具
    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
    第6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是依首揭規定,其他繼承人視為
    已陳報。從而,本件聲請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雅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