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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拋棄繼承(2026-06-18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18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437號
聲  請  人  白紜姍  
            白涵聿  
            白筑亘  
上三人共同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孫意婷  
            白承昕  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明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明意旨略以:聲請人白紜姍、白涵聿、白筑亘(下分別以
    姓名稱之,合稱聲請人)為被繼承人孫勝德之孫子女,擬於
   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,依法拋棄繼承,爰提出條
    件式拋棄繼承聲明書。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未全部
    拋棄,則聲請人之聲明不生效力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    準此,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。次按遺產繼承人,除
    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
    弟姊妹。㈣祖父母;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
    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。第一順序
    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
    親卑親屬繼承;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3
    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死亡,其直系血親卑親
    屬之子輩即長女孫意婷與長男孫忠毅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
    ,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,合先敘明。而白紜姍、白涵聿
    及白筑亘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,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與
   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。惟查,被繼承人尚有次男孫
    翌鈞迄今尚未拋棄繼承,而仍為繼承人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
    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查詢結果、孫翌鈞之個人戶籍資料及
    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憑。依首揭規定,聲請
    人既為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,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
    自明,自無從拋棄繼承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。況且拋棄繼承
    係單方之意思表示,不容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附條件或
    期限之方式為之,是聲請人上開聲明,顯有違誤。從而,本
    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雅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