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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-06-15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25號
聲  請  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相  對  人  藍清標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
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付款
    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日提
    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,爰提出本
    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   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
附表:   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25號 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      001 111年12月7日 1,500,000元 1,207,033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5月12日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庸具
  狀聲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