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2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2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70號
聲 請 人 詹汪玲
相 對 人 張宏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
用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4年5月14日
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400,000元之普通抵
押權,該抵押權已於114年2月18日辦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
屆至後,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、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
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二崙鄉 新西 227 2410.00 全部 002 雲林縣 二崙鄉 新西 253 171.00 全部 003 雲林縣 二崙鄉 新西 254 1407.00 全部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