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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5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15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
聲  請  人  吳文同  
            曹月鳳  

            何欽章  




相  對  人  林森仁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
    用新臺幣(下同)8,149,35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5年3月22
    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8,149,350元之普
    通抵押權,該抵押權已於115年3月3日辦妥登記在案。詎清
    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
    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
   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
附表:土地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65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大埔尾  1604 1347.00 全部  
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  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