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2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2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9號
聲 請 人 劉明霞
劉惠蘭
相 對 人 葉周淑惠
葉耀中
葉千華
葉亭君
葉靜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
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抵押
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(最高法院74年度台
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葉周淑惠及債務人葉俊彥於民國
111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(下同)18,000,000元,
約定清償期為112年2月2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
,設定18,000,000元之普通抵押權,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
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等不依約清
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
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
物。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9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
登記為相對人所有,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,抵押權人仍得對
之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85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6 53.18 全部 葉周淑惠、葉耀中、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/4;葉亭君、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/8。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7 49.00 全部 葉周淑惠、葉耀中、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/4;葉亭君、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/8。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8 51.57 全部 葉周淑惠、葉耀中、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/4;葉亭君、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/8。
附表: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941 斗六二段716、717、718地號 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 2層加強磚造、住家用 一層112.32 二層 96.12 騎樓 16.20 224.64 全部 葉周淑惠、葉耀中、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/4;葉亭君、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/8。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