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0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曹金龍
相 對 人 張擇基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
同)7,8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4月1
8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
。嗣相對人於108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6,500,000元,詎
自115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聲請人3,430,54
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其等約定,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
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
約定事項、借據暨授信約定書、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
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
字第5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合法送達,惟相
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埒堀 704-11 108.15 全部
附表: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367 埒堀段704-11地號 雲林縣○○鎮○○000○00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,住家用 一層58.02 二層58.02 三層58.02 174.06 陽台 14.86 全部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