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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10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 請  人 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曹金龍  


相  對  人  張擇基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
    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
    同)7,8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4月1
    8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
    。嗣相對人於108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6,500,000元,詎
    自115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聲請人3,430,54
    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其等約定,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
    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
    約定事項、借據暨授信約定書、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
    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
    字第5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合法送達,惟相
    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
附表:土地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埒堀  704-11 108.15 全部  

附表:建物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    編   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 附屬建物  權利  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     備考     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  號    屋層數     範圍  001 367 埒堀段704-11地號 雲林縣○○鎮○○000○00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,住家用 一層58.02 二層58.02 三層58.02 174.06 陽台 14.86 全部  
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  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