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0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
聲 請 人 劉達銓
陳谷幸
相 對 人 林平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附表所
示不動產,為自己及債務人林育麒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
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
權確定期日為115年2月24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
內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及債務人林育麒於114年1
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,000,000元,詎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
欠聲請人2,0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
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、借據、
本票、臺中南和路郵局第67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
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
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合法送
達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西螺鎮 三塊厝 三塊厝 270-5 331.00 全部 002 雲林縣 西螺鎮 三塊厝 三塊厝 270-7 144.00 4分之1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