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08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相 對 人 林文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陳妍庭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附
表所示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
幣(下同)1,2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
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及基於票據之
債務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30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
別訂明於借據內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。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
陳妍庭簽發面額1,000,000元之本票1紙,詎屆期未依約清償
,尚欠聲請人1,0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語,爰提出他
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、債權讓與暨償還
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
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
字第44號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合法送
達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43 101.14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44 18.17 全部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45 7.98 全部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46 7.55 全部 005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62 45.39 10000分之148 006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-63 929.42 44分之1 007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63-3 15.07 10000分之182
附表: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398 八德段158-43、158-45地號 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,住宅、停車空間 一層51.13 二層60.29 三層36.92 148.34 陽台 11.96 全部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