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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鄧國政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24日以
    附表所示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
    臺幣(下同)7,8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
    43年1月23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,並經辦妥
    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13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,390,0
    00元、②3,110,000元,詎自①114年10月27日、②114年10月26
   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聲請人①1,305,893元、②2,928
    ,40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其等約定,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
    到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
    據暨約定書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
    明細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
    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3月4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
    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6日送
    達相對人,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
附表:土地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 551 99.51 全部 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 566 708.08 36分之1  

附表:建物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    編   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 附屬建物  權利  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     備考     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  號    屋層數     範圍  001 28 貞寮段551地號 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,住家用 一層48.87 二層59.25 三層42.48 四層12.74 163.34 陽台 18.03 全部  

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  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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