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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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994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徐葦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
行板新分行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,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
及郵局存款資料,屬已指明應執行標的物之情形,揆諸上開
規定,應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而第三人之公司
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板橋區,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管
轄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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