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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832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志剛  
債  務  人  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

            劉林玉秀即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

            劉慧美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

            劉慧娟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

            劉偉仁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
   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
    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
   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    對第三人南華大學、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
    等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之
    人壽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資料、勞保投保資料及被繼承
    人劉榮輝之股票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。惟前開第三人分別址
    設嘉義縣大林鎮、臺中市北屯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。又依債
    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劉適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清單顯示債務人劉適雄對第三人南華大學之年度所得高達新
    臺幣994,750元,本件宜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
   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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