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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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832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志剛
債 務 人 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劉林玉秀即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劉慧美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劉慧娟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劉偉仁即劉榮輝限定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
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
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
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
對第三人南華大學、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
等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劉適雄兼劉榮輝之限定繼承人之
人壽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資料、勞保投保資料及被繼承
人劉榮輝之股票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。惟前開第三人分別址
設嘉義縣大林鎮、臺中市北屯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。又依債
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劉適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顯示債務人劉適雄對第三人南華大學之年度所得高達新
臺幣994,750元,本件宜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
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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