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清償債務(2026-06-16)
一般民事糾紛
ULDV
2026-06-16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6902號
聲明異議人
即債 務 人 柯明達即柯泰山
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因積欠債權人之信用卡債務
,於民國112年至113年間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扣押債務人
於第三人梅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3分之1約1年多,然債權
人於本件聲請執行之金額似未減少,債務人對債權金額有疑
慮。又債務人現於派遣公司擔任臨時工,且須扶養母親,故
請求增加酌留金額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
明定。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,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,
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。
如當事人就執行名義所載實體權利存否有爭執時,應另行提
起訴訟以為救濟,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(最高法院109年
度台抗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6203號
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,經本院形式審
查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,即依執行名義內容及債權人聲請執
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,於法並無違誤。債務人雖主張伊前經
債權人執行伊於第三人梅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約1年多,
債權金額竟似未減少云云,惟自卷內所附資料,形式尚無從
查知債權人是否確曾受償,且此屬對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,
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,亦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能解決,
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故此部分聲明異議為不
合法。債務人固又主張伊須扶養母親云云,惟查債務人之母
柯楊金花名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7,887,599元,有稅務T-Roa
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附卷可稽,其資力足以維持生
活所必需,無須受債務人扶養,是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