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清償債務(2026-04-10)
一般民事糾紛
ULDV
2026-04-10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400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楊博聖
債 務 人 黃宏仁即黃宗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未指明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調
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,有債
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