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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87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展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展志住臺中市南屯區,非本院轄區
    ,本院對其無管轄權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    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附註: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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