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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25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5-25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人銘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燦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
   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
    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
    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513條第
    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燦鴻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
    民國115年5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:(一)各交易明
    細上之購買人均是梁嘉豪,債權人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梁燦鴻
    給付之依據。(二)如真正購買人係梁燦鴻,應提出其戶籍謄
    本。(三)本件與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債務人梁嘉豪
    ,均基於相同之購買事實,兩件僅能擇一請求,不得重覆。
    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11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    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
    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附註: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