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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26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5-26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
債  權  人  黃秀榮  
債  務  人  林家洧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40,000元,及自支
 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應表明
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
    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
    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
    條第1項第3款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查本件債權人聲請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因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總計金額為84
    萬元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
    內釋明請求104萬元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證據,該補正通知已
    於114年4月29日發生送達債權人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    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債權
    人聲請逾84萬元之部分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   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
 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    臺幣1,0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   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   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    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