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26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5-26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陳榮助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調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
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
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
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513條第
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調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,
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本
票原本,並說明本件簽發本票之法律關係為何?如有單據請
提出。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6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
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註: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