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確認年資(2026-06-04)
勞資爭議
ULDV
2026-06-04
案號:勞專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
聲 請 人 劉玲珍
相 對 人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
法定代理人 陳特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
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
明文。再者,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
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
繳納聲請費。惟查,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訴訟標的價
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0規定,補繳聲請費。如聲請人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核定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之不變期間提起抗告,並繳
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魏浚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