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(2026-06-16)
一般民事糾紛
ULDV
2026-06-16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朱瓊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千惠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,757元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7日送達
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
明細在卷可憑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魏浚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