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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9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  


被      告  林英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7,2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9,07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;但被告以新臺幣98萬7,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
    幣(下同)72萬元,約定自111年11月8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並
    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公司帳戶,利息採機
    動利率計付。並於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   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    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料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
    年5月15日,後續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借款本金62萬6,075
    元。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依約應給付自11
    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.6%計算之利息。
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1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1萬元,
    約定自111年11月14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
    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公司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。並於
   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
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。詎料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8月12日,後續未
    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借款本金18萬2,989元。被告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依約應給付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按年息13.6%計算之利息。
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9萬元,
    約定自112年6月15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
    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公司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。並於個
    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。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8月21日,後續未依約
    清償本息,尚欠借款本金17萬8,163元。被告依約除應給付
    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依約應給付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按年息12.6%計算之利息。
 ㈣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
    :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;㈡原告願提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假執
    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希望可以跟原告協商清償,因為我外面還有債務
    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
   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放款帳戶查詢資料、放款帳戶利率查
    詢資料、欠款金額查詢資料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
    憑(北院卷第21頁至第73頁),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借款及利
    息債務亦表示不爭執(本院卷第34頁)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
    實。則原告依民法第474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
   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尚無不合,茲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
    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
    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千慧
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)  
編號 姓名 積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1 林英傑 62萬6,075元 12.6% 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18萬2,989元 13.6%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 17萬8,163元 12.6%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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