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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3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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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
聲  請  人
即債 務 人  鄭益凱  
代  理  人  丁詠純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
   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
    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進
   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
    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
   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   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
    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及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更生,雖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
    債權人清冊、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8號調解不成立證
    明書影本等件(見本院卷第13-18頁、第21頁),經核其內容
    仍未齊備,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
    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
    後14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暨繳納聲請更生程序必要費用(
    送達郵務費用)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    回其聲請,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
    ,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案卷第27-34頁、第
    45頁)。經查:
  ㈠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5日繳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(郵務送達
      費用)3,000元、115年1月27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補正一部分
      之資料【即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
     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-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
      冊、聲請人之勞保(就保、災保)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
      細)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、聲請人全國財產
     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聲請人配偶之113年度綜合所得
      稅各類所得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扶
      養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】(見本院卷第57
      -77頁)。
  ㈡然聲請人並未補正全部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【即未
      提出本院114年12月29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
      定附表所示:㈣據聲請人陳報,目前任職於「○○○餐廳」,
      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?是否領有年終、三節
      獎金、紅利或其他獎金等?若有領取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
      、紅利或其他獎金,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。並請聲請人
      提出民國114年1月至114年1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
      證明文件(如薪資單、薪資明細表、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
      等)。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;㈤提出「聲
      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○○」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
      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包括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))聲
      請前二年(自112年11月12日起)完整影本(需附『完整』之存
      摺封面及『內頁資料』,『非僅有餘額查詢單』,並『補登存
     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』),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,請提出
      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),切勿以翻拍之畫
      面提出於本院;㈥提出「1個月內申請」之以「聲請人本人
      及受扶養人鄭○○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之「中華民國人壽
     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並陳報所有以「聲請人
      本人及受扶養人鄭○○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
      險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、投資性保單),及提出保險契約
      書、保險費繳費證明、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、保單質借
      情形,並提出『由保險公司出具』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
      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?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
      為若干?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;㈦陳報「聲請人本人及
      受扶養人鄭○○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補助金(如失業
      補助金、失業救濟金、身障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房租補
      助、育兒津貼等)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
      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檢附相關證明
      文件,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(請註記款項名稱,並為清楚
      之標記)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;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
      註明之;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、基金、股票之投資?投
      資之金額為何?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、基金、股票種類
      、股數及其現值、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,及提出聲請
      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
      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
      申請),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
      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
     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
      存餘額表,與期貨、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;
     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現金、汽機車、金銀
      飾品等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
      影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等,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。並
      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:⒈車牌號碼:000
      -0000(VOLVO廠牌、2020年出廠)。⒉車牌號碼:000-000;
     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
     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
      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,並
     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;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「玉山
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日
      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、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
      限公司、邱春美」之債務,是於何時成立;請提出「受
      扶養人鄭○○」」之「112度」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  清單原本」(勿以影本代替)、「最近1個月內」申請之「
    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」(勿以影本代替);
      陳明「受扶養人鄭○○」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?
     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,一併陳報其姓名,及其與受
      扶養人鄭○○之關係。並說明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
      數額』為何?分擔理由為何?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;提出
      聲請人之配偶何○○之「112」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  清單原本」(勿以影本代替);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
      籍地(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),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?
     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?並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(雲林縣斗
      六市中正路)與居所地(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)不符之原因
      ;補正說明「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○○」「目前」每
     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
      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(即以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
      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)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
      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,以釋明支出
      情形及必要性;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
      ,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、支出後
      餘額之計算式;如准本件更生聲請,聲請人之更生方案
      為何?】。聲請人於115年1月27日之民事補正狀,僅陳報
      「其餘資料,待取得後另行提出」等語(見本案卷第57頁)
      。惟自聲請人之代理人115年1月5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定迄
      今已逾2個月,另聲請人自115年1月27日提出民事補正狀
      迄今,亦已逾1個半月,仍未補正其他相關資料及陳明應
      說明事項。依前開規定,即應認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未
      符法律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
   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
    ,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
    請求權,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然應認此聽審
    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
    事證後,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,應通知其到場陳述
    意見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
    。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之『全部』
    資料,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,應予駁回,尚無通
    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13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怡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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