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消債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
抗  告  人  廖啓良  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更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9月25日裁定,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繳納,且該裁
    定已於114年9月30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
三、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
    項、第78條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日
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承桓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昱辰  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柏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