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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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消債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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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
抗 告 人 廖啓良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更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
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25日裁定,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繳納,且該裁
定已於114年9月30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
三、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
項、第78條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
法 官 李承桓
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柏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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