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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2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志剛  
相  對  人 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
特別代理人  陳長興地政士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

相  對  人  陳長興地政士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

相  對  人  陳榮宏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陳長興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,與
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陳榮宏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
用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、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),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
    24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長興地政士於管理被繼
    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
    陳榮宏連帶負擔,且已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
    查核無誤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查知,聲請人於系爭事
    件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6,442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
    款項收據在卷可憑。是依前揭確定判決之諭知,本件應由相
    對人陳長興地政士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,與
    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陳榮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
   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,442元,並依首揭規定與說明,暨於本
   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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