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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  
相  對  人  張裕仁  

            張裕鑫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
    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,負清
    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張利助於民國86年5月8日以附表
    所示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本金
    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5,800,000元之抵押權,存續期間
    自86年5月5日起至136年5月4日止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
    債務契約所約定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。另於90年2月間,雙
    方約定變更債務人為張利助、林奕瑭、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
    司,並完成登記在案。茲債務人林奕瑭、宏富科技股份有限
    公司對聲請人迄今尚積欠4,251,20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已
   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。又債務人張利助於106年11月18日死
    亡,由相對人張裕仁、張裕鑫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並
    辦畢繼承登記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他項權利移轉
    變更契約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債權憑證
    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,
   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渠等於
    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鴻銘

附表:土地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新庄子  1221 1911.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裕仁、張裕鑫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雲林縣 莿桐鄉 新庄子  1223 1911.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裕仁、張裕鑫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
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  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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